金門輸入大陸物品經濟部已授權縣府核發同意文件取代專案進口簽證金門輸入大陸物品經濟部已授權縣府核發同意文件取代專案進口簽證2010-01-06∕金門日報記者翁碧蓮/縣府報導  金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自去年11月1日起,改採與台灣地區相同開放品項,經由金門縣政府與陳福海立委國會辦公室的積極協調及爭取,經濟部終於同意授權縣府核發同意文件,前提是帛琉縣府必須配合管制輸入物品的用途及流向;新的作業規定並於98年12月31日正式公告實施。  經濟部於98年10月9日公告,金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自11月1日起,改採與台灣地區相同開放品項,原小三通全面開放及是有條件開放的大陸物品,如部分紡織品,以及磚、瓦、地舖石、路緣石等建材,自此必須向國貿局辦理專案申請進口;基於作業之變革,將直接影響民眾關鍵字排名既有權益及地區建設進程,金門縣政府特函請經濟部國貿局同意以縣府同意文件取代專案進口簽證,以達到便民、利民之目的。  又經濟部於98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出入物品項目及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凡准許金門或馬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當地縣政府同意文件項目(計有工業產品1062項),輸入時應檢附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同房屋貸款意文件,並依照輸入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唯輸入物品限供當地使用,不得轉運至臺灣地區。  有鑑於此,金門縣政府針對此一作業訂定作業規範乙種,並邀集相關業界代表進行實務作業協調,期使是項作業更臻圓滿。依此規範,申請人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文件,以及需求證明文件(合約書、建照執照、雜項執照、核准文件,擇一),填具申請書後,逕向縣關鍵字行銷府建設局工商課(電話:082-326204)辦理申請,申辦、發文期間為3個工作天(不含補件時間)。  為完善大陸進口物品之追蹤、管制,暫不開放零售需求之專案大陸地區物品申請;但如有個案需求時,則另予簽核辦理。申請人亦可委託船務公司或報關行等代辦,惟需再檢附委託書。公告准許金門或馬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當地縣政府同意文件項目、相關輸西裝入作業規定及表單等,民眾亦可逕上金門縣政府-建設局全球資訊網查詢(http://www.kinmen.gov.tw/Layout/sub_F/index.aspx?frame=19)。  金門縣政府核發專案申請大陸地區物品進口同意文件作業規範一、本規範依經濟部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貿字第09804607390號公告辦理。二、申請人申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前准許輸入金馬澎地區,但非屬臺灣地區房屋貸款開放進口之大陸物品,其中CCC第二十五章至第九十七章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縣府同意文件項目,輸入時應檢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文件,並依照相關輸入規定向海關申辦通關進口。三、申請人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文件,以及需求證明文件(合約書、建照執照、雜項執照、核准文件,擇一),填具申請書(如附件),逕向本帛琉府建設局工商課辦理申請,申辦、發文期間為三個工作天(不含補件時間)。四、核定數量以申請人檢附合約書載明之材料規格數量增加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持建照執照、雜項執照或核准文件申請者,則依建物總樓地板面積五倍之內核給。五、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不得分批進口使用,逾期作廢;申請人得依實務需求,於期限前十五日內,得向本府申請展延一結婚西裝次(三個月),原核發文件須併案繳回。六、同意文件第二聯由海關核銷後,申請人需繳回本府,如未繳回,不得再申請。七、為完善大陸進口物品之追蹤、管制,暫不開放零售需求之專案大陸地區物品申請;若有個案需求另予簽核辦理;若有個案需求者,另予簽核辦理。八、大陸地區紡織品申辦進口,依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前之作業規定辦理。  縣府強調,申請西服自大陸地區進口之物品,申請人需切結限於金門地區使用,不得轉運至臺灣地區;進口貨品若非供當地使用,仍應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申請,若經查獲違反規定者,除由相關單位依法裁罰外,縣府一年內不再受理同一申請人申請。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開幕活動YAHOO!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p75upcrs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